聖經對罪的定義有以下幾方面:
1. 反叛、悖逆(rebellion/ treachery):指對神的反叛,如以賽亞書一章2節說:“我養育兒女,將他們養大,他們竟悖逆我。”人既為神所造,而神又是絕對聖潔毫無瑕疵的那一位,人對神付與絕對的尊敬和順從是天經地義、理所當然的,可是人選擇反叛。
2. 過犯(transgression):指違犯命令、越過界限,干犯了特定的誡命或神的旨意。人類的始祖亞當吃了神所禁止他們吃的善惡果就屬此範圍,其後的人越走越遠,不但是知而不守,甚至對神的命令置之不理。
3. 不中鵠(missing the mark):指人無法達到神所定的目標,這是新約最常用以形容罪的字。與前一個詞彙相比,前詞重點在於“不該做的去做”,而這個詞則強調“該做的沒做”。如,神要我們愛鄰舍、憐憫人、行善,我們沒有去做、或沒達到標準,就是罪。
4. 不正(iniquity/ lack of integrity):偏離正軌、不公道、不正直,也可以指一個人的言為不一致,虛偽,用外表、或言語、行動來掩飾自己的真相。
5. 歪曲(perversion):指人受造時的本性與受造的目的都歪曲了。人不是自己該有的樣子,沒有達至受造的目的,也沒有活出神本性的樣式。自從第一個人——亞當犯罪以後,人就生在罪中,原先的樣子到底是什麼樣的,我們並不知道,也不羡慕。
6. 不敬虔(irreligion):目中無神,或疏忽了對神應負的責任。
綜合上述, 聖經看罪惡不只是道德問題,也是人對神的責任問題;不但是外在行為問題,也是人罪惡本性的問題;不只是積極的犯罪問題,也是消極的失責問題;不但是人之所做所為而已,也包含了人之所思和所懷的意念問題。
基督日報(香港) - 奇妙救恩(一):被救贖的眼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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