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督「受死」的「必需性」 徒 17 : 3、23
1. 是「出於」神「旨意」
耶穌基督的受審受死絕不是ㄧ個偶發的事件,先知以賽亞就曾預言:
耶和華却定意將祂壓傷,使祂受痛苦,以祂為贖罪祭。
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 (賽53:6、10)。
主耶穌復活升天後門徒彼得曾指明:
聖經上豫言領人捉拿耶穌的猶大,這話是必須應驗的 (徒1:16)。
保羅也曾對猶太人講解陳明基督必須受害,從死裡復活。
對亞基帕王也陳述:
就是基督必須受害,並且從死裡復活 (徒17:3; 26:23)。
都顯明耶稣的受苦與受死乃是天父的計畫,藉耶穌代替罪人的地位受死,以成就神最終的救贖計畫。
2. 維護「神」的「公義」
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 (羅3:23)。
我們都是生而為罪人,並且堕落犯了罪,勢必要受刑罰,而罪的工價乃是死 (羅6:23),
但神造人的目的不是叫人担罪而死,乃是要人永活在祂面前。
神就設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憑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 (羅3:25)。
挽回祭是指藉着提供一個替代者来消除神對罪的忿怒,這位替代者就是耶稣基督,祂是將神的忿怒從我們身上轉移到祂自己身上。
神不能以有罪的視為無罪,祂對罪的刑罰是為著維護神的公義.但基督愛我們,為我們捨了自己,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 (弗5:2),
解決了罪的問題,使我們能與神和好,引我們到神面前 (彼前 3:18),坦然無懼的站立,彌補了神虧缺的榮耀。
3. 使「人」有「盼望」
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,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(加3: 13),
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,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的 (來 9:15),
基督藉着祂的死,為我们的罪受了審判(彼前 2 : 24 ; 3 : 18,並且藉這審判神就贖回了我們,使我們不至絕望,因基督的受死使我們不再受死的挾制,更因基督的復活使我們也有復活的盼望,基督若没有復活,我們的信便是徒然,我們仍在罪裡 (林前 15:17),
但我們確實藉愛子的血得蒙救贖,過犯照祂豐富的恩典已得赦免 (弗1:7),
使我們活在今世就有永活的盼望, 基督的受死與復活是為全人類,更是為了所有信祂的人,我們都當存著感恩的心領受這信息,祂既為我死,我就為祂活!"
基督是主 主掌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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